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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条款 

本网站由 Aston and Willson LLP (Aston & Willson) 拥有和运营。 请阅读以下构成本网站使用条款的条款。 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这些条款,则应立即离开网站。

 

 

  • 本网站的使用仅用于合法目的。本网站上的数据属于 Aston & Willson,未经事先明确书面同意,您不得复制、传输或复制本网站上包含的任何信息。

  •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监管、投资或任何建议。必要时应单独提出建议。  Aston & Willson (以及 Aston & Willson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对本网站中包含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 尽管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有信息都是最新的,但我们不能就我们网站上信息的准确性提供任何明示或其他形式的保证或保证。您还应该知道,网站上包含的信息可能会更新或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该信息也可能受到第三方的干扰。 您承认对本网站所含信息的任何依赖均由您自行承担风险。

  • 虽然 Aston & Willson 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网站和系统无病毒,但我们不能保证或提供与通过互联网或本网站传递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数据)的安全性相关的保证,并且我们不对因访问我们的网站而导致的任何数据丢失、任何损害、计算机病毒或计算机感染承担责任。访问该网站的风险由您自己承担。 我们建议您定期在系统上运行自己的防病毒更新。

  • 我们有一个单独的隐私声明,应该对其进行审查。我们致力于保护您的在线隐私。您可能需要提供信息,包括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收集和监控您的个人身份数据。 如果您向我们提供个人身份数据,我们不会出于营销目的将该数据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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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与 Aston & Willson之间输入的所有电子邮件通信均受我们的电子邮件免责声明约束。请参阅我们的单独政策。

  • 本网站的内容归 Aston & Willson所有或授权给 Aston & Willson。明确禁止永久复制和/或存储本网站的全部或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信息,或将其任何部分复制或合并到任何其他作品或出版物中,无论纸质或电子媒体或任何其他形式,除非明确表示阿斯顿和威廉姆斯的许可。

  • 这些使用条款可能会不时更新或修改,您应该在每次访问网站之前访问。

  • 这些条款应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用户和 Aston & Willson同意服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有关本网站的任何问题或疑虑应直接发送至 info@astonwillson.com

合法的 信息 

鉴于“我们”Aston and Willson LLP - Aston & Willson ( www.astonwillson.com ):

 

本网站的内容仅供参考。尽管已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网站内容的准确性,但由于环境的变化,信息很快就会过时。

 

尽管已尽一切努力确保此处包含的详细信息是正确和最新的,但它并不构成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 Aston & Willson (www.astonwillson.com) 不对任何错误或遗漏承担任何法律或其他责任。

 

为了您的方便,我们提供了指向其他网站的链接。 Aston & Willson (www.astonwillson.com) 不对这些网站的内容负责,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对此类内容或其中可能包含的任何链接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内容按“原样”和“可用”的基础提供,不作任何陈述,也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Aston & Willson (www.astonwillson.com)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对本网站所含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 Aston & Willson (www.astonwillson.com) 提供与服务相关的建议,详情如下,介绍是根据 2008 年金融服务法除外条款、2011 年监管活动令(2013 年修订)进行的, 由 Tynwald 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批准(原订单)(修正案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批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运作(从 201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修正案),其中: 引言 4(f) 如果活动包括以下安排此人将被介绍给获得许可从事任何属于第 4 类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人。Aston & Willson (www.astonwillson.com) 仅提供咨询和介绍服务,在这方面 Aston & Willson (www.astonwillson.com ) 或其人员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服务:

 

第 4 类 — 企业服务

 

受监管的活动

(一)为公司的设立提供服务。

(2) 出售、转让或处置公司。

(3) 提供或安排用作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场所。

(四)为公司提供或安排住宿地址设施。

(5) 根据 1996 年有限责任公司法、20066 年公司法或 20117 年基金会法担任注册代理人。

(六)担任公司董事或候补董事。

(七)担任公司秘书。

(八)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候补董事、秘书。

(9) 代理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股东或名义成员。

(十)为公司提供行政服务。

(11) 提供与建立伙伴关系有关的服务。

(12) 提供或安排场所供合伙企业用作营业场所。

(13) 为合伙企业提供或安排住宿地址设施。

(14) 根据 19098 年《合伙法》第 48A 条,作为或安排他人作为授权代表合伙服务接受任何程序或文件的人。

(十五)安排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或者 

 

受监管的活动

(1) 就明示信托(包括此类信托的管理)担任唯一受托人。

(2) 就明示信托(包括此类信托的管理)担任受托人(唯一受托人除外)。

(3) 为明示信托提供信托管理服务(包括为信托提供或安排住宿地址设施)。

(4) 担任信托公司。

(5) 作为明示信托的保护人(即受托人以外的人,作为由信托条款或根据信托条款设立的职位的持有人,被授权或被要求参与管理的信任)。

(6) 作为与目的信托相关的执行者(根据《目的信托法》199610 的含义)或作为与基金会相关的执行者(根据《2011 年基金会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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